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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阳县支行与合阳县翊东有限责任公司、合阳县坊镇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陕西银春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田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阳县支行,合阳县翊东有限责任公司,合阳县坊镇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陕西银春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田某某,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执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阳县支行。负责人:刘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杨某某,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合阳县翊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系该公司会计。被执行人合阳县坊镇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系该公司会计。被执行人陕西银春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系该公司会计。被执行人田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合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合阳县翊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翊东公司)、合阳县坊镇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坊镇粮油公司)、陕西银春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春棉业公司)、田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翊东公司、坊镇粮油公司、银春棉业公司名下的财产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因评估所需时间较长,时间暂不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可依据案件进程及时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兴审判员 王亚民审判员 刘汉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