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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林再龙与佘琼松,佘琪娜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再龙,佘琼松,佘琪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1执5-2号申请执行人林再龙,男,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0416。被执行人佘琼松,男,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0715。被执行人佘琪娜,女,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0745。申请执行人林再龙与被执行人佘琼松、佘琪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汕金法岐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佘琪娜名下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金湖路××号××花园××幢××房全套房产,因查封标的物无法在短时间内处理完毕,且经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1执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楚然审 判 员  陈 琦代理审判员  陈秋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得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