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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虞城县分公司与王红梅、高学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虞城县分公司,王红梅,高学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2057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虞城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负责人XX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保军,系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梅,女,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高学中,男,汉族,1975年4月7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虞城县分公司与被告王红梅、高学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学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虞城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学中的起诉。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虞城县分公司诉被告王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戈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