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传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092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东炯,该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胡心东,该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中队长。被告:吴传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且吴传发承担了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传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岳西农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传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