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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新华美彩印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运城新华美彩印有限公司,运城市荣达十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闫荣杰,毕亚娜,闫旭,闫菲,高芳芳,张新强,段力强,闫荣力,闫荣照,田雨弟,闫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963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新华美彩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运城市荣达十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闫荣杰,男。被执行人毕亚娜,女。被执行人闫旭,男。被执行人闫菲,女。被执行人高芳芳,女。被执行人张新强,男。被执行人段力强,男。被执行人闫荣力,男。被执行人闫荣照,男。被执行人田雨弟,女。被执行人闫磊,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新华美彩印有限公司、运城市荣达十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闫荣杰、毕亚娜、闫旭、闫菲、高芳芳、张新强、段力强、闫荣力、闫荣照、田雨弟、闫磊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运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新华美彩印有限公司、运城市荣达十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闫荣杰、毕亚娜、闫旭、闫菲、高芳芳、张新强、段力强、闫荣力、闫荣照、田雨弟、闫磊的银行存款1×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