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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卫国与深圳威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国,深圳威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5民初3336号 原告李卫国,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深圳威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研路比克科技大厦1701-C,组织机构代码305835180。 法定代表人倪斌斌。 原告李卫国诉被告深圳威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卫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威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4年11月7日。 二、岗位:工程师。 三、劳动合同期限:2014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20日。 四、工资标准:每月实发20000元。 五、离职时间:2015年5月30日。 六、加班工资: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的加班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该项诉请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七、原告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3897.82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29日期间出差垫付交通费175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29日期间通讯补助50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5月29日期间周末及节假日加班工资51494.25元。 八、仲裁结果:深南劳人仲案[2015]2506号案件仲裁结果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3864.73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通讯补助50元;3、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5277.13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29日期间出差垫付交通费175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29日期间通讯补助50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5月29日期间周末及节假日加班工资51494.25元。原告在庭审时申请撤回第1、2、3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威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卫国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3864.73元; 二、被告深圳威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卫国2015年5月份通讯补助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一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