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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郭敏与胡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敏,胡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179号原告:郭敏,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田晓红,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文明,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敏诉被告胡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