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2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上虞市普东工艺制品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上虞市普东工艺制品厂,叶炎康,叶珠凤,叶哲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55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永梁公路北。组织机构代码:632721746。法定代表人:朱伟太,行长。被执行人上虞市普东工艺制品厂,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青峰村(万岙)。组织机构代码:74290309X。负责人:叶牛康。被执行人叶炎康,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叶珠凤,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叶哲宇,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绍虞证内经字第207796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上虞市普东工艺制品厂、叶炎康、叶珠凤、叶哲宇在(2016)浙0604执255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虞市普东工艺制品厂、叶炎康、叶珠凤银行存款人民币48419861.16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叶炎康、叶珠凤、叶哲宇所提供的抵押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建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