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周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648号罪犯周峰。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共5000元,200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相刑二初字第00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2年12月19日、2014年6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均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6日至同年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峰,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周峰,在2016年4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5分。为此,2015年2月、2016年3月连续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罪犯周峰判后罚金未履行,提供了当地镇政府开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判后罚金未履行,困难证明不符合要求,故应酌情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