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崔林军与任瑞、杨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林军,任瑞,杨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崔林军。被执行人任瑞。被执行人杨变。申请执行人崔林军与被执行人任瑞、杨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任瑞、杨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变在西安市高陵区鹿歌路东段路政小区购有房产一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x,合同登记号为x,坐落为x房,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杨变在西安市高陵区鹿歌路东段路政小区购有的房产一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x,合同登记号为x,坐落为x号房,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在预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使用权设定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审判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