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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朋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朋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142号原告:朋某某,女,199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齐桃红,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朋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朋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朋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钰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