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714号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史仲宝,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赵金华,涿鹿县涿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秀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