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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叶伟与姜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伟,姜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67号之二申请人:叶伟,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姜同林,女,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颍民一初字第040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同林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姜同林在中国农业银行颍上慎城分理处(帐号62×××72)的存款3666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