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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民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杨红亮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杨红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民终24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法定代表人董鸿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冼德芳,男,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龙州县兴龙花园项目部经理,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农志华,广西龙州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红亮,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上诉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三建公司)与杨红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湖北三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农志华送达开庭传票,农志华以其已与湖北三建公司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为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之后,本院又按湖北三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冼德芳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向湖北三建公司送达开庭传票,湖北三建公司均无人签收法律文书。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湖北三建公司及其代理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湖北三建公司作为上诉人,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514元,减半收取为3757元,由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丹杰代理审判员  陆有帅代理审判员  韦 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农吕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