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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执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429执保212号申请人赵建华,男,生于1972年11月23日,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高正兴,男,生于1962年11月18日,汉族,住永年县。被申请人XX,男,生于1985年5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瑞杰,男,生于1970年11月8日,汉族,住永年县。被申请人永年县永兴电信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法定代表人高正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建华诉被申请人高正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冀0429民初15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按照被执行人提举的保全线索及网络查控,该案的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余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