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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刑更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顾XX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997号罪犯顾XX,曾用名顾万星。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日作出(2008)大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刑期至2020年7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2年4月18日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及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顾XX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九次、记功奖励一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二年。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顾XX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顾XX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2月15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九次、记功奖励一次,2012年、2013年分别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宋鹏举、袁金松及罪犯证明人崔洪涛、王恩保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XX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XX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及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6年7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超审 判 员  王春利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