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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桂芳与刘沙、赵素鸿、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芳,刘沙,赵素鸿,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芳,女,汉族,出生于1952年8月2日,现住址四川省乐山市。被执行人刘沙,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3月30日,现住址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赵素鸿,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12月19日,现住址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赵洪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桂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沙、赵素鸿、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桂芳依据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沙、赵素鸿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231601.1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申请人2231601.19元。二、终结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