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0754-10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与肖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苏福珍,黄艳,黄玲,肖伟,刘XX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0754-107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深圳软件园7栋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08412959。法定代表人谢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浩,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10754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福珍,女,汉族,1988年9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10755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艳,女,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10756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玲,女,苗族,1989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10757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伟,男,汉族,1982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10758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1989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五案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继江,广东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福珍等五人劳动合同纠纷五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2254-2256、2258-2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雅图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判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工资差额;2、判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判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律师代理费。有关五案具体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苏福珍等五人的二审答辩请求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关答辩理由详见二审庭审笔录。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雅图公司于二审审理中对五案原审判决中的拖欠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五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雅图公司于二审审理中对五案原审判决中的拖欠工资数额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苏福珍等五人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二、上诉人雅图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苏福珍等五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三、上诉人雅图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苏福珍等五人律师代理费。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雅图公司主张原审认定的苏福珍等五人离职时间有误,但其并未就此起诉,原审判决据此确认仲裁裁决认定的被上诉人苏福珍等五人的离职时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雅图公司主张被上诉人苏福珍等五人系自动离职,但并未提交考勤记录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采信被上诉人苏福珍五人的的主张,确认系因上诉人雅图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因上诉人雅图公司确认其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故上诉人雅图公司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经核算,五案原审判决的数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雅图公司应依法支付律师代理费,上诉人认为不应支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雅图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五案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雅图公司负担。本五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