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汉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志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志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汉民初173号原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汉沽利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裴玉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春龙,河北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兆明,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系原告经理。特别授权。被告张志民,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宁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志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