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张贝娜与何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贝娜,何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4民初2755号原告张贝娜,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丹尼斯销售人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何南海,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张贝娜诉被告何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月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贝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南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2015年3月20日和2015年3月23日,被告以给工人发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14000元,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款项转给被告,被告承诺4月还钱,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按约偿还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缺席,无辩称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与被告系网上聊天认识,后被告以向工人发工资为由向其借款。2015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8000元。同年3月23日,原告又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6000元。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居易国际广场支行出具的《个人活期明细查询》一份。后因被告未偿还上述款项,引起争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可以证明其向被告出借款项14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缺席,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依法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贝娜借款1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何南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康月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梦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