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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林耀与XX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耀,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850号原告林耀。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耀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耀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耀承担。审判员  陈飞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