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04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范志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丽娟,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委托代理人:孙宗信,山东银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白洁人民陪审员 王静人民陪审员 崔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