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超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超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48号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黄梅县信用合作联社),公司住所地:住黄梅大道东498号。法定代表杨凌,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金水,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签、代收法律文书,起诉、应诉、撤诉,调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被告潘超雄。委托代理人洪亮,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签、代收法律文书,参与庭审调查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诉被告潘超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商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农商行承担。审判长 桂 彦审判员 王淑兰审判员 张丽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