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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尼群有与陈松亮、田国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尼群有,陈松亮,田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尼群有,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陈松亮,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田国民,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252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民终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松亮、田国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松亮、田国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松亮及其妻程新玲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执行人陈松亮及其妻程新玲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新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