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执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尼群有与陈松亮、田国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尼群有,陈松亮,田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尼群有,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陈松亮,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田国民,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252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民终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松亮、田国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松亮、田国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松亮及其妻程新玲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执行人陈松亮及其妻程新玲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新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