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安琚与龚海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琚,龚海文,孙安琚,龚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琼0108民初202号 原告:孙安琚,男,1992年10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翠霞,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海文,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勇,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后生,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孙安琚诉被告龚海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安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翠霞、被告龚海文的委托代理人黄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安琚诉称,2014年10月份,被告开设海口龙华鑫和源土菜馆(以下简称土菜馆)。土菜馆开业前由其店里的负责人林某某找到黄某某到其餐厅担任早茶主管,黄某某又根据被告餐厅要求找来包括原告在内的10名员工负责早点工作。2015年4月份减为8名员工,2015年5月再增加为10名员工,2015年6月份因土菜馆客源大幅减少,而减为3名员工。土菜馆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们这些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为早上4点半工作至12点半。平均每人工资3000元,每月由被告龚海文把工资交给餐厅负责人林某某,林某某再交给黄某某发放给我们每个员工。但是土菜馆每个月都没能足额发放给我们工资,从2014年11月份开始,每月拖欠我们工资至今累计为62833元。其中拖欠原告工资2000元,由土菜馆的财务会计蔡云英及林某某签名确认的工资表能够证明。2015年7月22日,土菜馆因经营惨淡最终停止营业,其经营的餐厅由海口华侨宾馆收回,所欠原告工资却一直拖欠不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促均未果。2015年9月24日土菜馆注销了工商登记,其经营者龚海文应当承担支付拖欠原告工资的民事责任。特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龚海文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事实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是土菜馆的员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经审理查明,海口龙华鑫和源土菜馆于2014年10月17日经工商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个体户,经营者为龚海文,于2015年9月24日被注销。其间,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黄某某负责海口龙华鑫和源土菜馆点心工作,招收工作范围内的包括原告在内的员工,并在海口龙华鑫和源土菜馆给付总工资的范围内确定及发放员工的工资,剩余的为黄某某的工资。2014年11月总工资为3万元,招收人数为10人;2015年2月总工资为28000元,招收人数为10人;2015年3月总工资为3万元,招收人数为10人;2015年4月总工资为24000元,招收人数为8人;2015年5月总工资为17033元,招收人数为10人;2015年6月总工资为7000元,招收人数为3人。至海口龙华鑫和源土菜馆被注销,其尚余总工资62833元未结清,其中原告的工资为20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海口龙华鑫和源土菜馆点心工资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海口龙华鑫和源土菜馆点心工资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海口龙华鑫和源土菜馆应及时结清原告的工资。海口龙华鑫和源土菜馆已被注销,其债务应由经营者即被告龚海文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龚海文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安琚支付工资人民币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龚海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zkvjmzgrkd7vzwaz12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孙 亮 审 判 员 李 云 人民陪审员 招 萍 二O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舒予 速 录 员 杨婷婷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