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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杨红霞与熊江、熊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霞,熊江,熊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981民初882号原告:杨红霞,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黄春琴,丰城市正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31409011109252。被告:熊江,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熊军,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杨红霞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以其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为由要求被告熊江、熊军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3319.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4日6时13分,被告熊江驾驶逾期未年审的赣C×××××普通三轮摩托车沿丰城市云峰路由西向东行驶,在新城移动公司路口左转弯行驶上紫云大道,在九江银行前路段上占道等待时与沿紫云大道由北向南直行而来的原告杨红霞驾驶的宜春(临)33Y39助力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杨红霞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以后,被告熊江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熊江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红霞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杨红霞在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花费医疗费63561.31元。出院证明中载明需休假天数及其他建议:出院后一周复查左腕关节、视情况去除石膏外固定,右上肢免持重三个月,右下肢免负重三个月,三个月复片一次,六个月如果出现骨不愈合骨不连现象需二次手术植骨,骨折愈合则一年后去除内固定物。经鉴定:原告杨红霞的交通事故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一处;原告杨红霞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15000元。另查明,被告熊江驾驶的赣C×××××普通三轮摩托车登记车主为被告熊军。事发后至起诉前,被告熊江已支付原告杨红霞医疗费1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扣除起诉前被告熊江已支付的10000元医疗费,被告熊江自愿于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杨红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二、原告杨红霞自愿放弃对被告熊军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566元,依法减半收取1783元,原告杨红霞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 判 长  熊 莺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人民陪审员  鄢高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