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季秀东与李向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秀东,李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季秀东,男,1973年5与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李向男,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秀东与被执行人李向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蓟县法院做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9320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向男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9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