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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7)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三门县众鑫娱乐会所、祁国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三门县众鑫娱乐会所,祁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执2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三门县众鑫娱乐会所。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投资人:祁国安。被执行人:祁国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会)诉三门县众鑫娱乐会所(以下简称众鑫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众鑫会所应立即停止侵害音集协会管理的《爱情躲避球》、《我只为你乖》等二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众鑫会所应赔偿音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包括音集协会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16年5月6日,权利人音集协会以众鑫会所逾期未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众鑫会所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上述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与本案同时立案执行的还有17个案件也是以音集协会为申请执行人、众鑫会所为被执行人,且案件性质相同,故本院对该18个案件进行统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众鑫会所系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遂依法裁定追加其投资人祁国安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音集协会清偿债务。现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众鑫会所仍存在生效判决确定应停止侵害的侵权行为。同时,申请执行人音集协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众鑫会所仍在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另经查询,被执行人祁国安有一处坐落在三门县海游镇龙山路1号603室的房地产,但由于该房地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原因,暂不宜处置,本院也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音集协会的本案债权暂未能实现。因被执行人众鑫会所、祁国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该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音集协会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调查材料、追加被执行人材料、执行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仍存在生效判决确定应停止侵害的侵权行为,除暂不宜处置的房地产外,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执2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应继续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宏亮审 判 员 杨振东审 判 员 金文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