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宋卫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宋卫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1475号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柴应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成伟,公司职工。被告宋卫京,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卫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卫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卫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卫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鸿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