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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8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徐安民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谭表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安民,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谭表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8150号原告:徐安民,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二中心村B区二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82000294092。被告:谭表文,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原告徐安民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建工南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后,依原告申请追加了谭表文为本案共同被告,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安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春建工南海分公司、谭表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4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5年7月、8月工资11360元予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谭表文的身份证、被告长春建工南海分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4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3.欠条。诉讼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为自动放弃答辩、质证、辨证的权利。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长春建工南海分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故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4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而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提交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有谭表文欠徐安明人工工资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叁佰陆拾元整,小写(11360元),上述欠款约定于2016年1月10号前还清,逾期不还,谭表文应承担违约金壹仟元,双方约定本纠纷由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在中海长春建工南海平洲付款。欠款人谭表文,身份证号”。原告庭审陈述如下:原告于2015年7月初由被告谭表文雇请,进入被告长春建工南海分公司在中海锦苑二标段的工地从事内墙抺灰工作,工资按照实际抹灰的平方数按13.5元/平方计算,没有固定工作时间,工作量也不固定,有工作就由谭表文通知原告,谭表文负责对原告进行工作管理及支付工资。谭表文以银行转账支付过两次工资、现金支付过一次工资,大概每次支付10000元左右,共支付了30000元,剩余11360元至今未付。2015年12月25日,原告找到谭表文和工地的总承包人,经协商后,谭表文出具了《欠条》确认拖欠原告的工资数额。涉案的抹灰工程已经完工,但谭表文一直没有足额支付工资,现在已联系不上。长春建工南海分公司是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与谭表文承担共同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立案的案由是劳动合同纠纷,但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案证据,原告是由被告谭表文雇请从事内墙抹灰工作,没有固定工作时间,工作量不固定,有工作才由谭表文通知原告,并由谭表文支付报酬,原告与被告谭表文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持有谭表文出具的《欠条》,能证实谭表文拖欠原告报酬11360元,被告谭表文应足额支付予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谭表文支付报酬1136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被告长春建工南海分公司与原告相关,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长春建工南海分公司应对本案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长春建工南海分公司承担本案共同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谭表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报酬11360元予原告徐安民。二、驳回原告徐安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谭表文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嘉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昭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