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边得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朴文虎之间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得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朴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得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延边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朴文虎,男,朝鲜族,1966年9月1日生,现住延吉市阳光小区*号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得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朴文虎之间物业服务合同一案,延边仲裁委员会(2014)延仲字第10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边得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2016年1月19日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朴文虎。本院认为,该案件事实重新审查定性以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仲裁委员会(2014)延仲字第1022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朴龙吉审判员 金林范审判员 许哲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