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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冯小娟与济源市轵城镇秀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李一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娟,济源市轵城镇秀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李一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2057号原告冯小娟,女,1982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济源市轵城镇秀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张秀霞,总经理。被告李一江,男,1947年4月30日生,汉族。原告冯小娟与被告济源市轵城镇秀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秀霞养殖合作社)、李一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小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秀霞养殖合作社、李一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分别于2012年2月27日、2012年4月27日共向其借款60万元,并约定月息2.1分。截止到2014年5月1日,二被告共欠其424400元,被告李一江于2014年5月7日向其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后其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无果,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其借款424400元及按月息2%支付利息,从2014年5月1日计算至还款之日。二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借据2份,以此证明二被告共同向其借款60万元;2、还款承诺书一份,以此证明截止2014年5月1日二被告共欠其424400元,李一江承诺到2014年6、7月份还款21.2万元,李一江不想再还利息,但是其不同意,所以李一江在承诺书上写了其余利息再商议,之后分文未还;秀霞养殖合作社是被告李一江和妻子张秀霞共同经营养鸡的,李一江是实际负责人。二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二被告分别于2012年2月27日、2012年4月27日共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1%。之后,二被告归还了部分款项,截止到2014年5月1日,二被告共欠原告424400元,被告李一江于2014年5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4年6、7月份前还款21.2万元。但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款。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一直未还款。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剩余借款4244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提供了被告方出具的借款借据及还款承诺书,证据充分,二被告应当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源市轵城镇秀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李一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冯小娟借款424400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从2014年5月1日起计算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6元,减半收取3883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立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