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12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费文华、芦彭等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文华,芦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2423号原告费文华,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芦彭,女,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原告费文华、芦彭诉被告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原告费文华、芦彭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文华、芦彭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文华、芦彭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费文华、芦彭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