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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香耀鹏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香耀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826号罪犯香耀鹏,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香耀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香耀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香耀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获得4个嘉奖;已交罚金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香耀鹏虽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调整。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香耀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