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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5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贺鹏鹏与贺苗苗、贺海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鹏鹏,贺苗苗,贺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555-1号申请执行人贺鹏鹏,男。被执行人贺苗苗,女。被执行人贺海军。申请执行人贺鹏鹏与被执行人贺苗苗、贺海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民终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贺苗苗、贺海军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贺海军名下有车牌号为陕KL36**五菱牌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贺海军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L36**五菱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宾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陕0802执2555-1号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本院受理的贺鹏鹏与贺苗苗、贺海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民终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贺苗苗、贺海军至今未履行,现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贺海军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L36**五菱牌轿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在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对车牌号为陕KL36**五菱牌轿车办理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附:(2016)陕0802执2555-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