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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立君与筠连县高坎坤宏煤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君,筠连县高坎坤宏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君,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代理人刘孝彬,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筠连县高坎坤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高坎乡红花村。法定代表人应国勇,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君与被执行人筠连县高坎坤宏煤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高坎坤宏煤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峰审 判 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李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