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2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杰尔雅能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校娜,杰尔雅能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283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2830号申请执行人李校娜,女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松江区叶榭镇团结村中原2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被执行人杰尔雅能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吴文杰,负责人。申请人李校娜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杰尔雅能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为2016年3月1日作出的松劳人仲(2016)办字第89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校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5年11月8日至12月12日二倍工资差额2,322元,2015年10月至12月12日不足上海市最低工资差额531.03元及2015年10月至12月12日加班工资差额164.36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50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所开设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记录。除此之外,经本院至上海市车辆、社保、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条件执行。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校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杰尔雅能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晓枫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沈罕审判长 徐晓枫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罕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