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0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周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周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01780号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桂兆鸿。被告周云龙。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厉香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63元,减半收取2381.50元,由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 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微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