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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程欣瑞与江苏省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欣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民终1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东城阳光名都F区综合楼第1单元F商01号。法定代表人麦兆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瑜、杜亚青,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欣瑞。委托代理人胡铁民,江苏润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省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欣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豫民初字第0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4日,双方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三条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房号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项目中的:第6-1幢11层1102号房……建筑面积141.73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110.65平方米……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其中,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6827.45元,总金额967654元。双方约定2013年12月31日前交房……第八条出卖人应当在2013-12-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以下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2)……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第十五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为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宏泰公司通知程欣瑞于2014年8月19日办理交房手续,后因质量问题,宏泰公司维修后将涉案房屋交付程欣瑞,程欣瑞收房后发现房屋仍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后与宏泰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因而成讼。在本案原审中,因双方对维修方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程欣瑞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国家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涉案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存在问题进行维修整改的具体费用及进行维修整改所需要的时间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委托江苏元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尚阳湖畔花园6-1幢1102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及根据施工质量检测结果出具相应维修方案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尚阳湖畔花园6-1幢1102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相关要求,修复方案共计十八项:1、墙面不平整,对抹灰层进行打磨,打磨后刮腻子整平。2、墙面垂直度,对对抹灰层进行打磨,打磨后刮腻子整平。3、壁纸鼓起、发霉、开裂,(1)铲除所有出现上述现象的整幅壁纸及其基层;(2)因该损伤现象为卫生间渗漏所致,故应重做主卫及客卫卫生间防水;(3)卫生间防水做法符合原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4)防水修复完毕后采用与原壁纸色泽一致的壁纸进行重新铺贴。4、地砖及过门石,对存在空鼓现象的板材重新进行铺贴;更换出现裂缝的板材;对存在明显色差的板材予以更换;对不平整的板材重新铺贴。5、吊顶色差,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要求重新涂刷乳胶漆。6、洗漱台油漆面开裂,(1)对存在开裂的部位进行重新打磨、清理至满足后续施工要求;(2)重新涂刷涂饰层。7、石膏线条开裂,(1)对有裂缝的石膏线进行修补并打磨至满足后续施工要求;(2)按照原要求重新涂刷涂饰层。8、卫生间、厨房门套,(1)清理拟打胶缝隙内的灰尘等杂物;(2)采用玻璃胶对门套缝隙进行填充密封。9、南阳台门套,(1)拆除垂直度过大的门套并清理基层至满足后续施工要求;(2)重新安装南阳台门套并更换底部破损部分。10、大理石踢脚线、大理石窗台板,(1)全部拆除大理石踢脚线、窗台板并清理基层至满足后续施工要求;(2)按照现行施工规范要求重新粘贴大理石踢脚线、窗台板;(3)对存在色差的大理石踢脚线予以更换。11、主卧室门,按照现行施工规范要求安装主卧室门密封条。12、主卫门吸,按照现行施工规范要求安装门吸。13、主卫淋浴间,按照现行施工规范要求重新安装花洒进水管封板。14、北卧室地板、南卧室地板,(1)拆除松动部位地板上踢脚线;(2)按照现行施工规范要求固定松动木地板;(3)重新安装地板上踢脚线。15、厨房门锁,更换厨房门锁。16、北阳台空调孔,按照现行施工规范要求对空调孔予以封堵。17、客厅影视柜,按照现行施工规范要求采用玻璃胶对其与吊顶连接部位进行密封处理。18、南阳台移门造型玻璃,按照现行施工规范要求对破损的南阳台移门造型玻璃予以更换。(《鉴定报告》表8)。江苏中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尚阳湖畔花园6-1幢1102室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和维修时间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尚阳湖畔花园6-1幢1102室装饰工程质量问题鉴定维修费用为129174.94元。计算定额人工为126.4个工日,综合考虑施工工作面和技术间隙时间,平均每天按6个人工计算,鉴定维修时间约为21天。此次鉴定,程欣瑞共支出鉴定费用15000元、18000元,对于支出的鉴定费用双方无异议。对该鉴定报告程欣瑞予以认可,但提出因宏泰公司方没有提供施工图纸,导致对房屋拼花问题需要的维修费用无法做出鉴定。宏泰公司对江苏元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内容中所涉及的房屋现状的内容无异议,但是其鉴定结果并不认可,第三页中第二项表1墙面的不平整及立面垂直度,鉴定报告认为该内容不符合房屋质量标准,但根据鉴定公司所作出的鉴定依据是符合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标准的,对于不平整度及垂直度在4毫米范围内是在允许偏差的范围内的。对于表2糊裱(壁纸)工程目前的现状宏泰公司方无异议,但该项维修费用不应由宏泰公司承担,对于表3块材地板中关于块材类按照GB50209-2010规定第6类是允许面层之间有局部的有空鼓,并且表面的平整度也允许有相应的偏差。对于表4中的涂料规范中规定颜色色泽基本一致,但允许泛碱咬色,表示中涉及的鉴定部位因系吊顶并在第一次涂刷后需要对相应的板材进行修补,因此局部有咬色的情形是允许的,对于表5涉及的空调下石膏线开裂,因所涉及部位特殊该开裂并不是因为工程质量导致,宏泰公司因此该部分不属于质量问题,对于表5中其他内容在交房时涉及的门窗均是完好的,程欣瑞已经入住使用1年多,涉及的门窗与宏泰公司工程的质量无关。对于表6中的1、2按照GB50210和GB50209的第八类和第六类,该两份规定适用的是满砖法施工的饰面砖,用该种方法施工的砖工程,因无空鼓裂缝,但涉案房屋踢脚线、窗台等施工的方法并不是用满砖法施工,而是用云石胶和结构胶向结合,进行施工,更有利于保证砖面的牢固性,并且相关的规范对于砖类的施工,最主张的要求是粘贴必须牢固,因此对于涉案房屋的砖类是否符合施工质量问题,并不适用鉴定机构所依据的眼搜规范,并且对于用涉案的施工方法不存在空鼓问题,对于表6中的3、4、6、9、10、11、12、13、14、15、16该项问题在交房时程欣瑞已经对房屋进行验收并且完好无损,对于之后出现的给该类上述问题,应由程欣瑞自行承担与宏泰公司的施工质量没有问题。对于鉴定报告中出具的以上鉴定结论,宏泰公司认为均不符合验收规范等相关规定,也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对于第二份鉴定报告,因该份报告依据第一份鉴定报告作出的维修方案的基础上对维修项目的费用所作的鉴定因此对于相对应的维修费用宏泰公司均不予认可,对于第二份鉴定报告中的第三页到第四页中,关于材料损害鉴定公司考虑按照30%予以计算,严重超过了关于装修的标准,在装修过程中对于材料的损耗不应超过3%同时涉案房屋虽然为精装修房,但江苏中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材料费用中涉及的各类材料,具体是第4页中的第三项,所用的材料为高档次宏泰公司没有异议,但所涉及的价格系属于高档次材料中价格偏高的,没有考虑到高档次中价格相对居中或者较低的材料,因此宏泰公司认为严重偏高,应结合同等档次材料的均价予以确认。对拼花问题涉案房屋中有拼花,在通道中均有拼花,合同中载明的是局部拼花。原审法院认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宏泰公司交付的房屋在住宅质量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与程欣瑞协商维修未达成一致意见,起诉后双方也未达成一致意见,经程欣瑞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对存在问题进行维修整改的所需费用以及所用时间进行了鉴定,尚阳湖畔花园6-1幢1102室装饰工程质量问题鉴定维修费用为129174.94元,鉴定维修时间约为21天。故对于程欣瑞要求房屋的维修费用129174.94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采纳。关于程欣瑞主张房屋拼花费用94838.4元及拼花拆除费用5000元,该项主张非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宏泰公司应赔偿未按承诺装饰的双倍差价款4194元。程欣瑞主张维修期间居住费18600元,程欣瑞主张过高,因程欣瑞已实际入住,酌定维修期间居住费为3000元。程欣瑞主张维修期间搬迁费用3000元,酌定2000元。关于程欣瑞主张的违约金8999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程欣瑞自行委托的鉴定支出的鉴定费1500元,因系程欣瑞自行委托,宏泰公司亦不予认可,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江苏省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程欣瑞138368.94元;二、驳回程欣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7元,由程欣瑞负担2149元,江苏省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68元,鉴定费33000元,由江苏省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宏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1.宏泰公司至今未能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并不是宏泰公司单方原因造成的,责任不应由宏泰公司全部承担,程欣瑞也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2.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由于程欣瑞的放任,造成损失的扩大;3.原审中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上诉人程欣瑞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宏泰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宏泰公司主张因程欣瑞拒绝公司入室维修,造成房屋的质量问题没有得到修复,且因程欣瑞的放任行为,致使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程欣瑞应承担部分责任。程欣瑞对此不予认可,宏泰公司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宏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宏泰公司要求程欣瑞承担部分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委托江苏元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的所需费用以及所用时间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维修费用129174.94元,维修时间约为21天。原审法院依照该鉴定结论确定宏泰公司应支付给程欣瑞的维修费用为129174.94元、维修期间居住费为3000元,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宏泰公司辩称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未能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宏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68元,由上诉人江苏省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柏小凤代理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陈 博书 记 员  张晓青第9页/共10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