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81刑初249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小兵”),男,1995年3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6]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1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江油市三合镇“来上网吧”上网时,趁贺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iphone6手机盗走,并于当日以人民币1200元销赃,赃款已被其耗用。2016年5月15日8时1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江油市三合镇“飞越网吧”上网时,趁蒲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正在充电的一部oppo手机及数据线盗走自用。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某某处起获该手机,并已发还蒲某某。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255元。2016年5月19日,公安民警抓获王某某。后王某某母亲代为赔偿贺某某人民币3000元,取得贺某某书面谅解。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江油市三合镇“来上网咖”上网时,趁被害人贺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于电脑桌上的iphone6手机一部盗走。当日9时许,王某某在三合镇建设北路“飞跃手机店”内,以1200元的价格将手机销赃给案外人唐某某,所得赃款被其耗用。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25元。2016年5月15日8时1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江油市三合镇“飞越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蒲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于电脑桌上的oppo手机一部(含数据线)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某某处追回该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蒲某某,王某某母亲代为赔偿贺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贺某某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2、调取证据通知书、“飞越网吧”监控视频、现场照片、“来上网咖”上网明细、“飞越网吧”上网明细,证明“飞越网吧”被盗现场情况,王某某及被害人贺某某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在“来上网咖”的上网情况,王某某2016年5月15日在“飞越网吧”的上网情况;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移动通讯手机专卖票据、王者通信购物单,证明被盗iphone6手机、oppo手机的购买情况;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照片、收购手机凭条,证明证人唐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处购得一部iphone6手机;5、鉴定聘请书、江油市价格认证中心江价鉴字[2016]10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鉴定,被盗iphone6手机、oppo手机分别价值人民币2625元、630元;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某某处追回被盗oppo手机一部,并发还被害人蒲某某;7、江油市公安局三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证明“来上网咖”监控视频仅保存五天,因案发到王某某归案时间间隔较长,故未能调取“来上网咖”监控视频;被害人蒲某某系未成年人,其在“飞越网吧”上网时未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故无法调取蒲某某在“飞越网吧”的上网明细;8、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信息,证明江油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向成都市金堂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发出协查请求,对于王某某在成都市金堂县“思必好星空网络休闲会所”盗窃他人手机的情况,金堂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尚未能核实;9、领条、谅解书,证明案发后,王某某母亲代为赔偿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贺某某书面谅解;10、辨认视频、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证人唐某某辨认出王某某就是出售iphone6手机的男子,王某某辨认作案场所、销赃地点及收赃人员的情况;11、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江油市三合镇建设北路452号“飞跃手机店”店主,2016年4月12日上午9时许,其以12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处购得一部iphone6手机,王某某自称手机是捡来的,并提供了身份证件,在收购手机凭条上签了名,后该手机被拆成零配件出售;12、被害人贺某某、蒲某某的陈述,证明其发现手机被盗的经过;13、讯问视频、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明其作案的经过;14、人口信息、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明王某某的基本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芝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限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