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覃志成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617号罪犯覃志成,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云罗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志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17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覃志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志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志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志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国 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