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稣弟与孙海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稣弟,孙海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933号原告张稣弟,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个体。委托代理人李斌,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生,个体。被告孙海慧,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酥弟诉被告孙海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酥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775,退还原告775元。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静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