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高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1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偿还申请人张某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张某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横山农商银行的工资账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横山农商银行的账户中的存款26500元,划拨后重新冻结该账户(冻结状态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