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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1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文海涛、陈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海涛,陈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1民初525号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深柳社区五总新街。法定代表人王焕波,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小波,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该联社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文海涛,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金凤(文海涛之妻),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文海涛、陈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遂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陈兴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