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广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广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1287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王靖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瑜,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康广亮,男,1945年9月12日出生,系业主,身份证住址辽中县,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广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杨晓伟审 判 员 张文秋人民陪审员 吕翠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