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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5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传吉与临沂飞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吉,临沂飞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888号原告刘传吉,居民。被告临沂飞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前明坡村。原告刘传吉诉被告临沂飞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明确,应驳��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传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聂荣先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庄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