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099号原告尚某某,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志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