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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099号原告尚某某,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志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