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3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左德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沈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德英,沈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30民初3811号原告左德英,女,193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小明,男,1955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左德英诉被告沈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沈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德英的委托代理人杨国红,被告沈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德英诉称,2015年10月14日8时30分许,被告沈小明驾驶牌号为沪CBXX**小型轿车在崇明县长兴镇潘圆公路、前卫支路路口处与行人原告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沈小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至医院就医治疗。2016年4月20日,原告的伤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为XXX伤残;给��休息120天、营养60天、护理90天。被告沈小明驾驶的沪CBXX**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为此,原告主张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59.20元、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护理费7083元(2361元/月×3个月)、残疾赔偿金24681元(52962元/年×5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357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费4000元,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先予赔偿,交强险和商业险以外的损失,由被告沈小明承担。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2、病史资料、医疗费发票;3、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4、交通费票据;5、律师费发票;6、户口本复印件。被��沈小明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840.60元及支付原告现金1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沪CBXX**小型轿车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要求扣除非医保、伙食费,具体金额由法院核实;营养费认可每天30元,期限待阅片后发表意见;护理费认可每天40元,期限待阅片后发表意见;交通费认可500元;鉴定费同意在商业险内赔付;律师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关于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待阅片后发表意见。但因原告不及时提交医院摄片,故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进行重新鉴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4日8时30分许,被告沈小明驾驶牌号���沪CBXX**小型轿车在崇明县长兴镇潘圆公路、前卫支路路口处与行人原告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沈小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至医院就医治疗。2016年4月20日,原告的伤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左德英因交通事故所致四根肋骨骨折,构成XXX伤残;给予休息期120天、营养60天、护理90天。另查明,被告沈小明驾驶的沪CBXX**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再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沈小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840.60元及支付原告现金1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对此表示无异议。基于上述事实,本院��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下:1、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2648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上述主张并无不当,予以确认。2、原告主张医疗费1559.20元。经本院审核,原告的医疗费为2399.80元(含被告沈小明垫付的医疗费840.60元)。3、原告主张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本院根据原告受伤的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本地区生活水平,酌定原告的营养费为1800元(30元/天×60天)。4、原告主张护理费7083元(2361元/月×3个月)。本院根据原告受伤的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目前护工市场行业标准,酌定原告的护理费为5400元(60元/天×90天)。5、原告主张交通费1357元。本院根据原告的就诊时间、地点、次数等,酌定原告的交通费为800元。6、原告主张律师费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了诉讼确实花费了一定的费用,为了更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原告的律师费为3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或单位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被告沈小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系沪CBXX**小型轿车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之保险人,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以外的损失,由被告沈小明承担。关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表示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有异议,要求重新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具有相应的资质,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具有合法性,且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情作出鉴定时已会同影像学专家阅送检的相关摄片而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故本院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告的经济损失以本院确认的数额为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左德英医疗费人民币2399.80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护理费人民币54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2648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交通费人民币800元,合计人民币41880.8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左德英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沈小明赔偿原告左德英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扣除被告沈小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人民币840.60元及支付原告现金人民币1000元;故被告沈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再给付原告左德英人民币1159.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4元,由原告左德英负担人民币124元,被告沈小明负担人民币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沈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文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