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5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缪凤祥与万春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凤祥,万春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5民初113号原告缪凤祥,男,。被告万春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凤祥诉被告万春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凤祥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相关证据暂时无法调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凤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乐荣人民陪审员 朱小平人民陪审员 陈全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