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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5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缪凤祥与万春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凤祥,万春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5民初113号原告缪凤祥,男,。被告万春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凤祥诉被告万春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凤祥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相关证据暂时无法调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凤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乐荣人民陪审员  朱小平人民陪审员  陈全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