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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栖执字第10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支行,王书平,王书利,王玉起,郝堂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栖执字第109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支行被执行人王书平,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松山镇枣林庄村。被执行人王书利,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玉起,男,194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郝堂友,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书利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王书利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书利在松山信用社账号906081700011114118889上的存款10000.00元;在松山信用社账号906081700011114118925上的存款5000.00元;在松山信用社账号906081700011113608622上的存款10000.00元;在松山信用社账号906081700011113262388上的存款10000.00元;在松山信用社账号906081700011113181500上的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曲鹏宇 关注公众号“”